6个月
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如下:
一、基本缴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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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费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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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职工所在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个月 (含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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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连续正常缴费满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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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始时间
- 缴费时间从 参保当月开始计算 ,即单位当月缴纳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二、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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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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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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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申领时未满12个月,需等待至满12个月后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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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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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前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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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为非农业户口,需配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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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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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 若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需补缴后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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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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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日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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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以后生育的,产假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多胞胎或难产可额外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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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效
- 建议生育后 尽早申报 ,逾期可能影响报销。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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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在参保地连续缴纳满6个月,非集中缴费期办理需累计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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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期 :集中缴费期办理可报销,非集中缴费期需补缴满6个月。
以上政策综合了天津市最新规定,确保职工权益。若存在特殊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