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 250 元提高至 300 元,取消 50 元 / 次 / 天的单次限额。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55%、60%;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80 元 / 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45%。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直接结算 。
该政策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 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升,取消单次限额,提高了参保居民的报销额度上限,让居民在门诊看病时能报销更多费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比例,引导居民根据病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促进分级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相对较高,鼓励居民首诊在基层,充分利用基层医疗资源,也能降低医疗成本 。
- 覆盖范围: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直接结算,方便了经常外出、异地居住或工作的居民。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在省内临时就医按参保地待遇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 10 个百分点 。
- 报销流程: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简化了报销流程,提高了报销的便捷性。
- 特殊情况: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先行自付 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居民在签约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各市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占用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另行支付 。
山西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旨在提高参保居民门诊保障水平,扩大待遇覆盖范围,优化管理服务,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参保居民在就医时,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以充分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