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农合报销政策涵盖多个方面,报销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各有标准;还设有起付线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报销范围:涵盖在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不过,若使用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未在报销目录内、费用应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第三人负担、由公共卫生负担,以及在境外就医等情况,不予报销。
- 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300 元以下报销 30%;300 元(不含)至 2000 元报销 70%;2000 元(不含)以上报销 50%。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0 元以下报销 25%;500 元(不含)至 10000 元报销 65%;10000 元(不含)以上报销 50%。
- 二级医院:500 元以下报销 25%;500 元(不含)至 10000 元报销 55%;10000 元(不含)以上报销 50%。
- 三级医院:1000 元以下报销 20%;1000 元(不含)至 10000 元报销 45%;10000 元(不含)以上报销 40%。
- 门诊: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 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 10 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 50 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 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 50 元,处方药费限额 100 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 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 50 元,处方药费限额 200 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 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 50 元,处方药费限额 200 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 1 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 5000 元。
- 起付线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 60%,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具体标准同样由相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报销流程:
- 门诊报销:参保居民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医疗卡、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刷卡报销,所需材料有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门诊发票。
- 住院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账时直接刷卡报销;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带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卡、患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出院后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原因确认证明及医院病案记录,经新农合审核属实予以报销,若责任由第三方负责则不予报销。
青岛市新农合报销政策旨在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不同就医情况报销政策有别,建议参合居民就医前充分了解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以顺利享受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