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等政策综合申报,关键点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月销售额≤10万免税)、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5%-35%)以及“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
增值税:若诊所年销售额≤500万元,通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7年底前减按1%)。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若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如价格不超政府指导价),可全额免征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税。2027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亏损可结转后续5年扣除,但核定征收方式不适用亏损结转。
-
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税率1%-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均以实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且2027年底前可享受减半优惠。
-
免税与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需留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纳税,需注意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
提示:建议定期核对销售额与税收优惠条件,合理选择纳税期限(月/季),并关注地方政策(如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若涉及自产制剂或特殊服务,需单独确认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