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大连市职工医保的实行时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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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时间
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 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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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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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自1999年1月起开始执行,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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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通常为2%,与单位缴费共同构成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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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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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2001年1月起,大连市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原个体户)必须缴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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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群体 :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低保人员首次参保申报缴费期分别为2007年9月-12月,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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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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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如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两个不同层次保障,后者属于自愿参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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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需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区域政策差异存在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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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医保的制度框架自1999年1月建立,但实际执行中不同群体和缴费类型存在时间差,需结合具体情况确认参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