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疾病符合病退申请条件,其中以伴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的重度抑郁症最为常见。这些疾病需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且病程持续影响工作能力达一定期限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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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
重度抑郁发作患者若出现持续情绪低落、丧失劳动意愿、认知功能下降等症状,导致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6个月,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病退。需注意轻度抑郁通常不符合标准。 -
精神分裂症
该疾病致残率较高,当患者存在幻觉妄想、行为紊乱等阳性症状,或情感淡漠、意志减退等阴性症状,经系统治疗仍无法维持正常工作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认定其病退资格。 -
双相情感障碍
躁狂与抑郁交替发作的患者,若一年内累计病休时间超过半年,并存在工作场景中的危险行为(如冲动决策、过度消费等),可被认定为丧失职业适应能力。
其他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强迫症等精神疾病,若引发长期功能缺陷(如无法集中注意力、反复病假)也可能符合条件,但需结合具体诊疗记录判断。
申请时需准备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病假条等材料,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社保政策,部分省份要求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办理病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