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
生育津贴的起源和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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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起源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通用性国际规范,但该公约未直接涉及具体国家的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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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制度奠基
1952年对《保护生育公约》的修订中,明确将生育津贴定义为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津贴不低于原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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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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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探索阶段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但未明确生育津贴的发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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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阶段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确立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费。该法于2018年通过修正案,进一步规范了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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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调整阶段 :2025年1月起,生育津贴范围扩大至包括自由职业者,直接发放至职工账户,简化了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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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生育津贴作为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国际规范可追溯至1952年,但中国正式实施始于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并在2025年进一步扩展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