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如下:
-
起付标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500元/次,成年居民100元/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未成年人100元/次,成年居民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未成年人150元/次,成年居民3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未成年人300元/次,成年居民600元/次;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未成年人600元/次,成年居民1200元/次。
-
报销比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90%,成年居民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85%,成年居民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80%,成年居民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75%,成年居民7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未成年人70%,成年居民70%(1.5万元及以下)、65%(1.5万元以上)。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规定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限额为15万元。
-
特殊规定: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了解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减轻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