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情况需结合疾病严重程度、专业要求及学校具体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不予录取情形(严重疾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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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心脏病
除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或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且经专科检查无需手术者外,均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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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疾病
包括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重症癫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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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疾病
未治愈的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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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炎且肝功能异常
仅限肝炎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其他情况均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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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未治愈或复发
除原发型肺结核治愈稳定者外,其他情况均不予录取。
二、合格受限情形(专业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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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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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眼视力低于4.8或矫正后低于4.8,影响飞行、航海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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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异常(轻度色弱/色盲)影响化学、医学等对颜色识别要求严格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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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体条件
- 严重肥胖、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严重近视(镜片度数>400度)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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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筛查 :乙肝五项、丙肝、艾滋病等阳性者需根据专业要求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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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与调剂 :部分情况可要求复查,确认不适合所选专业时,学校会提供专业调剂建议,一般不会直接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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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专业要求 :如航海、飞行等对视力、体重的严格限制,需符合《指导意见》中的专项条款。
建议考生在体检前咨询学校招生办或医疗机构,了解具体专业对体检项目的详细要求,避免因信息差异影响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