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根据就诊医院等级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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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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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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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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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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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省级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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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住院
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时,起付标准降低50%。
二、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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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600元,次均门诊费用限额100元,报销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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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超过部分分段补偿: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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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仅限医保政策内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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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偿 :年累计应报费用超5000元时启动,具体分段比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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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人 :在镇卫生院住院时,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以上政策综合了2020年以来的最新调整,建议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医疗机构并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