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对温度的描述在不同场景中有明确要求,主要分为贮藏温度、使用前温度和使用温度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贮藏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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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凉处
温度要求:不超过20℃
适用场景:未特殊说明时,多数药品可默认在常温下储存,但需避免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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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
温度范围:10-30℃
特殊说明:部分药品需更严格的温度控制,如需15-25℃或20-30℃,建议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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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处
温度要求:2-10℃
适用场景:需冷藏保存的药品,如需抑制微生物生长或保持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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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冷冻
温度范围:-15℃以下
适用场景:需长期保存的活性成分或特殊药品。
二、使用前温度
部分药品需在使用前调整至适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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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药品 :如胰岛素需解冻至室温并充分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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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晶药品 :如甘露醇注射液需溶解于温水中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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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剂等特殊剂型 :需在体温下融化后使用。
三、使用温度
口服药物需注意送服时的温度:
- 温水 :建议使用40-50℃的温水送服,避免过热破坏有效成分。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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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浴温度 :未特别说明时通常指98-100℃的沸腾水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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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标注 :药品说明书应明确标注贮藏温度,未标注的“常温”需按10-30℃执行。
五、温度对药品的影响
温度波动可能导致药品变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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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性质改变 :旋光度、折光率等指标可能随温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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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下降 :需冷藏的药品可能因温度过高失效。
建议药品储存时严格遵循说明书或药典要求,并在使用前检查温度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