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处罚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追溯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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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若未批先建行为未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不具有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则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 2年内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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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或金融安全且具有危害后果,则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 5年内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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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限从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非行为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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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追溯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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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或5年追溯期限仅适用于未批先建行为本身,不涵盖违反"三同时"或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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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限,但存在地方环保部门不作为等渎职行为,可通过其他法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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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依法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