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涵盖农村、城镇及特殊群体,具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奖扶)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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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要求: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另一方为城镇户口(2011年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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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条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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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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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配偶未再育或收养子女。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月80元),直至亡故。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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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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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条件:现存两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如结扎、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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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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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离婚、丧偶现无配偶者不纳入。
发放标准
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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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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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单亲家庭需男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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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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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条件: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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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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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伤残: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或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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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伤残: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康复。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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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 :以上政策主要针对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部分特殊群体(如失独家庭)可能享受延续性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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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如柳城县对2016年前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年满55-59周岁的夫妻按每年72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上政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等机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