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5000元
根据1990年代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罚款标准如下:
一、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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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
若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或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按以下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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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一个子女 :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的 3倍以上6倍以下 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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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 1倍以上2倍以下 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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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若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或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间隔提前生育,按以下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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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一个子女 :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倍以上6倍以下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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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 1倍以上2倍以下 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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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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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制定,例如广西玉林1990年执行3000-500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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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计算基准 :以夫妻双方当年实际收入与当地统计口径的收入为基准,取较高值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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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如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通常为正常标准的2倍)征收。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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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为1990年代政策解读,距今已超过30年,实际执行中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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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了解具体数额,建议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查阅1990年代当地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