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的设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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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
若矿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需设置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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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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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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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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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容易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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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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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要求
该条款同时规定,对于上述情形的矿井,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二、实施时间
-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所有新开工的复杂矿井需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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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明确情形外,其他矿井类型(如普通矿井)无需设置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但需遵守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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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矿井存在多重复杂因素(如同时具备水文地质复杂和煤层自燃风险),仍需按最严标准设置专职人员。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的设置直接依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复杂,并需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