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的转移接续政策如下:
一、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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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户籍迁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发生跨省、市、县迁移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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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待遇不转移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均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二、转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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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 :需携带社保卡、新换户口本,向转入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社保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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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迁移 :户籍变更时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无需额外申请。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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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跨省流动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参保地政策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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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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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迁移 :仅需变更户籍地址,无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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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 :转出地社保机构需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以上政策自2025年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进一步简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