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1991年参加工作的劳动者,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 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集体所有制固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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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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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992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经历,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劳动合同制用工 :
-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 国家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由财政部门提供基本保障资金运营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 :
- 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之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均可以被视为同等缴费年限。
-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 :
- 在1993年12月31日前所累积的连续工龄以及从1994年1月1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年限,也同样可以被视为同等缴费年限。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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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是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或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且工作经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那么其工作经历可以认定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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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用工,如劳动合同制用工,则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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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