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时限根据鉴定类型和复杂程度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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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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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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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延长至 30个工作日 ,总时限不得超过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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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特殊类型,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 60日内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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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操作中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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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案件
实际完成时间通常在 15-30个工作日 ,部分复杂案件可能延长至 45天或两个月 ,以鉴定会结束并通知委托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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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或特殊情形
需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原定时限,但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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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机的限制 :一般应在原发性损伤治疗后3个月内进行,涉及并发症或后遗症的案件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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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约定 :若双方对完成时间有明确约定,以约定时间为准。
司法鉴定时限以 30个工作日 为基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可延长至 60个工作日 ,特殊类型案件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