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办理涉及不同情形和部门,具体如下:
一、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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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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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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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自建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时,需提供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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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部分情况下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尤其是涉及工程质量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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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住建/房产管理部门
- 部分城市(如厦门)由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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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使用房屋的特殊情况
- 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可向当地建筑部门的质检站申请检测。
二、办理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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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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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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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使用房屋需额外提供土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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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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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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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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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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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具体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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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通过鉴定确定责任。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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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情形 :包括房屋严重损坏、改变用途、拆改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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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普通居民楼需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产权人联合申请,非住宅类房屋通常由所有者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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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如广州白云区要求自建商用房屋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供鉴定报告。
建议根据房屋性质、使用状态及当地政策,选择对应部门办理。若对流程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