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桂林市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
领取条件
- 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在广西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足额补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保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断或欠缴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支付期限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发放单位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