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对育儿假的规定如下:
一、育儿假时长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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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长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零至三周岁 期间,每年各享受 不少于10天 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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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 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育儿假增加10天。
二、育儿假津贴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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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
育儿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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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假期合并
- 可与婚假、产假、陪产假合并计算,但需提前申请。
三、分次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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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安排
育儿假可分次使用,夫妻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安排,例如孩子生病或参加幼儿园活动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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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计算
育儿假按周年计算,每年10天为累计额度,不跨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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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法定假日
育儿假期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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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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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光荣证》家庭 :生育三孩后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但可继续享受保健费、退休加发工资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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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生育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政策体现了新疆对生育家庭的关怀,通过延长假期和保障待遇,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