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22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病历复印的内容可分为可复印和不可复印两类,具体如下:
一、可复印的病历资料(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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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
包括门诊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如超声、CT)、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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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
涵盖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
二、不可复印的病历资料(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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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病历资料
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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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客观性病历资料
如体温表(仅限住院期间)等,可能因隐私或管理规范限制复印。
三、复印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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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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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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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需提供代理关系证明、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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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通常需在术后7个工作日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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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对
复印时需患者或代理人现场核对资料,确保无误后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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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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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地方物价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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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等特殊部门可依法查阅,但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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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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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明确病历复印的权限、程序及资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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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保障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以上内容综合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患者权益与医疗机构管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