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情况
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类型和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以下是北京市的起付标准示例:
- 普通门诊 :
- 在全市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5%。年度报销限额一档居民为800元,二档居民为600元。
- 慢特病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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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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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200元、500元、800元。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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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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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
对于学生儿童和特定情况下的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会有所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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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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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住院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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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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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起付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定期关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的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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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住院前应了解所在医院的级别以及是否符合起付标准的减免条件,以便合理规划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