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分类保障
上海居民医保的报销标准如下:
- 学生、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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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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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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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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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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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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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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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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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其他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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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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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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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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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 门诊急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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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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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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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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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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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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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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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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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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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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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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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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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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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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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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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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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和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自负费用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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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这些报销标准旨在保障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政策,合理利用医保资源,及时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