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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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气温≥35℃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时,应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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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高温津贴通常在每年 6月至8月 发放,共3个月。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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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整机制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调整。例如,2025年标准仍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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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整
用人单位可在省级标准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具体发放数额,但不得低于省级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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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补贴的关系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工资、缩短工时等方式抵销。若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后安排加班,仍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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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认定依据
津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企业需定期向劳动者公示当季气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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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差额及赔偿损失。
以上信息综合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确保合规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