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用经费和调整工作补贴
甘肃省关于提高乡镇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乡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补贴标准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乡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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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均纳入补助范围,包括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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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与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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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根据乡镇类型和规模,将乡镇划分为三类,每类乡镇每年定额补助1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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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乡镇(如城关镇、洛门镇):工作10年以下200元/月、10-20年300元/月、20年以上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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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乡镇(如马力镇、滩歌镇):工作10年以下240元/月、10-20年340元/月、20年以上4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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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乡镇(如沿安乡):工作10年以下280元/月、10-20年380元/月、20年以上480元/月。 - 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增量中统筹安排,直接下达到县区市财政,再拨付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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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方式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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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自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当月开始发放,调离或离退休后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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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不因乡镇机构改革撤并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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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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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范围
适用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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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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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10年以下200元/月、10-20年300元/月、20年以上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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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说明 :2024年最新政策进一步细化了三类乡镇的补贴标准,如沿安乡工作人员满20年补贴达4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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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与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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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经济状况和政策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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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乡镇和长期服务人员可获得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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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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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仅限弥补乡镇办公、水电、差旅等基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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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由县区市财政直接拨付至乡镇账户。
以上政策体现了甘肃省通过财政支持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能力、吸引人才向基层流动的举措,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执行效果进一步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