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163号令实施细则,综合相关搜索结果整理如下:
一、基本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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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范围
适用于依法成立、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包括计量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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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主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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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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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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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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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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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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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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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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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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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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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质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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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评审
机构需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包括现场核查、技术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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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与标志
通过评审后,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电子报告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
四、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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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样品管理、设备维护、数据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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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机构将面临罚款、整改、吊销资质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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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改革 :2015年8月1日废止了运行9年的86号令,163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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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调整时,资质认定目录和评审准则将同步更新。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5年修订版及2021年修正版的核心要点,具体操作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