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的一项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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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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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夫妻,其中一方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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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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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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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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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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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2018年起部分地区增加至1440元,如广西玉林、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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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广西玉林)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增加48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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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扶助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殊困难,提供额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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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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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月发放97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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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玉林实施后,该标准提升至14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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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未再生育/收养
- 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月发放94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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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配比例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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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确认 :需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确保符合生育记录和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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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国家及地方会根据经济状况和政策调整补贴标准,例如2008年后全国统一提高至960元。
该政策通过经济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同时缓解特殊家庭的养老和医疗负担,促进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