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规定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分段与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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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1991年12月
若1992年至1995年全省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则该时段缴费指数按1计算;若高于1,则按实际缴费指数(即1992-1995年平均值)计算,但全省统一保底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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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995年
该时段的缴费指数直接参照1992-1995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但同样以1.0为保底。
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为: $$ \text{过渡性养老金} = \frac{\text{退休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times \text{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9} \times \text{视同缴费年限} \times 1.2% $$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的计算分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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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992-1995年平均缴费指数$a \geq 1.0$,则1985年7月后的缴费指数按$a$计算,1985年6月前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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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 < 1.0$,则1985年7月后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三、政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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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机制
全国多数省份19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按1计算,但江苏省通过分段计算机制,确保全省平均缴费指数不低于1,从而保障养老金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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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2024-2026年期间,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比老办法高出的部分,将分别按40%、70%、100%发放,具体比例与参保时间相关。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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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需满足档案记载和劳动局认可两个条件,截止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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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省份对1992年前的缴费指数处理方式不同,例如全国统一按1计算,而江苏采用分段保底机制。
以上规定综合了江苏省社保政策的特殊性,既体现了对历史缴费年限的补偿,也考虑了全省养老金计发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