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和显示公平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和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但这种不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不是因为一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显示公平(通常表述为显失公平)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