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用途主要围绕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及家庭共济功能展开,具体规定如下:
一、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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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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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诊查费、药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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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费部分及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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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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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限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国药准字号、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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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含械注字号、械备字号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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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功能
-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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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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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费用(如疫苗接种、健康体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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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如美容、减肥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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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
- 非疾病治疗类支出(如整容手术、减肥等)。
三、其他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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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按每月85元定额计入,用于门诊自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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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区转移 :参保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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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可支付职工医保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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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终止 :参保人员去世后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中断后余额可转移至居民医保(需符合条件)。
以上规定综合了医保政策文件及各地实施细则,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医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