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要求,综合多个权威文件整理如下:
一、基本条件(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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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与时间要求
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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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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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需注册于药店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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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熟悉医保政策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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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要求
需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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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要求
配备符合医保协议的技术系统和接口,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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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规范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对药品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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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规要求
遵守国家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
二、优先申请条件(部分零售药店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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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或同一法人下的多个单体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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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主动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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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 :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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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管理 :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
三、申请材料
需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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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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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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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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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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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对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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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夜间售药标识照片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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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件综合了2021-2025年北京市医保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与最新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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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流程及材料要求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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