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官方信息,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情况如下:
一、合并实施时间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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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上海于 2020年1月1日 正式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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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包含生育保险待遇,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支。
二、合并后的缴费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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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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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合并后单位缴费率调整为10.5%(含原生育保险1%的费率),个人缴费率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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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降低原有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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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范围
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手术、住院等)及生育津贴,报销流程简化且无等待期。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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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 :合并后个人无需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生育相关待遇仍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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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趋势 :此举是全国多地推行的“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试点,未来可能推广至全国。
若需办理相关手续或咨询具体待遇,建议通过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官方渠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