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的具体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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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
- 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 或者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医学上的孕期通常为四十周,即大约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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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
- 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 或者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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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 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因此,女员工的“三期”通常从怀孕开始,到婴儿满1周岁结束。具体时间会根据女员工的怀孕时间、分娩方式和哺乳期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女员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特殊保护: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 产假和哺乳假:女员工在产期和哺乳期享有法定的产假和哺乳假,具体天数根据地区和个人情况有所不同。
-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如减轻劳动量、避免有害物质等。
- 工资和福利:女员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得到保障,不得降低。
这些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女员工在“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在职场中的平等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