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特殊门诊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
汕头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病种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规定,汕头市门特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I类病种和II类病种,覆盖病种项目共55个。近年来参保人反映比较强烈的病种,如丙型肝炎以及心脏移植的术后抗排斥治疗等,都在本次的调整纳入范围之内。
- 调整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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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起付线,统一报销比例。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特病种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I类病种及部分II类病种报销比例统一为职工85%、居民75%,其他病种报销比例统一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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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月支付,当月未用完在有效期内可结转至当年度12月31日,不跨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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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符合条件同时认证多个门特病种的,支付比例按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限额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
- 简化鉴定和报销手续 :
汕头市自2012年7月1日起,简化了多项特殊门诊鉴定和报销手续。参保人申请特殊门诊成功后,凭本人医保卡刷卡享受待遇。鉴定Ⅰ类病种的须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使用,鉴定Ⅱ类病种的可以自愿选择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药店使用。
- 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
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二次报销 :
门诊报销金额达到限额后,自动启动二次报销。缴费基数为本人或单位上年工资收入或月平均工资,本人或单位上年工资收入或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1200元。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高汕头市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水平,完善医保门诊医疗费用共济功能,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参保人及时了解并享受这些新规定带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