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布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是加强党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该规定旨在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确保社会稳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及其贯彻落实情况。
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参照执行。
责任原则
规定明确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职责分工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督促检查与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督促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嘉奖。对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学习贯彻
各地纷纷通过党委理论中心组、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等形式学习《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深入理解并贯彻落实。
具体措施
例如,连云港市通过制定下发系列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了7类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并通过“四级”中心(站)高效化解纠纷。泰兴市通过细化职责、完善五项机制、搭建人员架构等措施,确保维稳工作落到实处。
成效与问题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显著减少,社会治安环境持续优化。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部分地区和部门在落实责任时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和考核。
《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为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操作指南,各地通过学习贯彻和具体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仍需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