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不服的, 不能直接上诉三审 。具体说明如下: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核心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 ,即同一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二、二审后的救济途径
- 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时,可在 六个月内 向上一级法院(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由法院主动启动,而非当事人主动上诉。
- 再审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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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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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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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后可能发回重审或作出新判决、裁定。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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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上诉 :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可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但这属于二审程序内部的纠错机制,不涉及“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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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如调解、仲裁等,但均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四、例外情况
刑事诉讼中,若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可能进入第三审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但这是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与民事诉讼中的“三审”概念不同。
综上,二审不服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无法直接上诉三审。若对再审结果仍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抗诉或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