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后,部分资产类别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不得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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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其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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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无形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后续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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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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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后,减值准备不可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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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损失确认后,无论后续经营情况如何,均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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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属于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二、可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部分资产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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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投资 :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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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投资 :若后续公允价值回升且与原减值损失相关,可转回。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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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 :属于流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若后续价值恢复可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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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通常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减值后不可转回。
四、会计处理原则
减值损失的确认需满足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条件,计算公式为: $$可收回金额 = \max(公允价值 - 交易成本,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摊销)$$
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以上分类及处理原则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