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在三甲医院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门诊医疗费用:
- 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三甲医院门诊就医时,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可按规定的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金额。以珠海为例,2024 年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的三甲医院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为 50%,门诊共济定点医院就医的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为 3500 元 / 年。
- 门诊特殊病种:对于一些患有特定慢性疾病或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如恶性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在三甲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相关医疗费用可按较高的报销比例报销。如宁波市规定,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门诊治疗时,个人承担 8%,统筹基金支付 92%。
- 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三甲医院住院,所产生的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规定的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各地三甲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例如,一般来说,职工医疗保险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可能为 700 元左右,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降低。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可能为 85% 左右,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更高。
- 购买药品:参保人员可以使用社保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在三甲医院的药房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部分地区还允许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 “食健字号” 保健食品等。
- 体检:部分地区的医保政策允许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在三甲医院进行的体检费用,但一般不能使用统筹基金报销体检费用。
- 家庭共济:一些地区推出了医保家庭共济政策,参保人员可以将本人社保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共济给家庭成员使用,家庭成员在三甲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共济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例如重庆市允许参保人员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使用,使用人凭相关证件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社保通常不能在三甲医院使用或无法报销相关费用:
- 服务项目类:如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包括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 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 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