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新政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 常住的农业户口,且一年内累计在家天数超出300天;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可询问当地民政部门)。例如,有的农村复员军人因伤病而低于平均生活水平,或因抚养儿童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若符合人均收入标准也可申请。
不得申请的情况
- 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 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 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 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侈品及贵重饰品的。
-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申请所需材料
- 书面申请书。
-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 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 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 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 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流程
- 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 - 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 - 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低保金发放
发放时间
低保政策的落实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落实时间。多数地区低保金是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发放,如每月10日前,但也有地区会选择在月中旬或者月底发放。有些地区可能会按季度发放,即三个月发放一次,通常会在当季的某个月份的4日前发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低保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低保金。
动态调整
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当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低保对象死亡,从当月起低保金将不再发放,若家属未及时上报死亡情况,可能会领取到当月的低保金,但随后会进行停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