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女员工每月发放的卫生费标准因地区和单位而异。以下是一些省份和地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
标准调整
- 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 执行: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
其他用人单位
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建省
标准
福建省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经费渠道
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
调整机制
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山西省
标准
山西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经费渠道
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法律依据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费的发放标准和经费渠道。
全国标准
各省标准
- 安徽省:不低于30元/月。
- 江西省:不低于30元/月。
- 福建省:30元/月。
- 山东省:鼓励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 山西省:不低于30元/月。
- 河北省:30元/月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 河南省:不低于35元/月。
- 湖北省:30元/月。
- 湖南省:不低于30元/月。
- 贵州省:必要的卫生用品或卫生费。
- 陕西省:必要的卫生用品或卫生护理费。
- 宁夏:不低于35元/月。
- 黑龙江:不低于35元/月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 江苏省: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政策背景
各地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卫生费标准,并设有相应的调整机制。
在岗女员工每月发放的卫生费标准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山西省等省份均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不低于30元/月,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和经济状况调整。企业可以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则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