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是为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条例旨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城镇供热活动,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规划与建设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求:这些工程必须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此类设施,已有的应限期停止使用并接入集中供热系统或改用清洁能源。
供热保障
- 供热单位资质:供热单位需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且必须满足包括稳定热源、适当规模的供热设施等在内的多项条件。
- 停业歇业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需停业或歇业,应在采暖期开始前至少六个月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妥善安排用户用热问题。
- 室内温度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如果由于供热单位的原因导致温度低于此标准,超过48小时未改正,则应退还相应期间的热费。
用热管理
- 签订合同: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之间以及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都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逐步通过节能改造实现按量计费。
设施管理
- 维护责任划分:明确了从热源到用户的各段供热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
- 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可能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
条例还详细列出了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截至2025年3月30日的知识库,具体条款可能会有所更新或修订,请参照最新的官方发布版本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章节内容或者最新的修正案,建议直接查阅《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全文或者访问相关政府网站获取最新资料。不同城市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也有各自的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它们在遵循自治区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