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2009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即职工医保)属于 强制缴纳 的范畴,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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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该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强制参保原则适用于其生效后的所有时期,包括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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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否则将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
二、强制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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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对象 :包括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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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如无军籍人员、退休人员等也纳入强制参保范围。
三、政策执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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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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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未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将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医保类型的强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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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2009年北京已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同样实行强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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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险种 :如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均属于社会保险的基本险项,具有强制性。
综上,北京2009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是依法强制缴纳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需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