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保险的强制要求始于1998年,当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这意味着从1998年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在1998年之前,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但部分地区和单位可能已经有了自己的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障措施,比如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等。不过,这些并不是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规定。
到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为员工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而2010年,《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再次确认了社保的强制性,其中包括医疗保险。
自1998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中国成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而对于全体公民而言,随着《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医保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推行和执行。但是请注意,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详细政策,建议查阅当地的相关法规或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