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否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定,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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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医学要件: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
- 心理学要件:行为时因精神障碍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法学要件:危害结果与精神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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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若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处罚。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 轻性精神障碍患者(如人格障碍、神经官能症)通常需承担完全责任;
- 处于疾病恢复期或病情轻微阶段的精神病人,若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仍需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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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的关键性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由专业机构评估行为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与行为能力的关联性。即使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被责令家属/监护人严加看管或由政府强制医疗。
典型案例印证:
- 钟祥法院审理的精神病人纵火伤人案中,法院通过设立临时法庭完成司法程序,表明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不等于免除强制医疗等法律措施;
- 福州某伤害案中,行为人因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需启动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综上,精神病人是否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需以行为时的实际精神状态为核心判断标准,通过法定鉴定程序实现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