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保存的药品原则上不建议常温放置,否则可能影响药效或导致药物失效。具体影响如下:
一、常温放置的时效性
- 一般时限:低温保存的药品在常温(18-22℃)下可短暂放置 2-4小时,超出时限可能导致药物失效或变质。
- 不同药品的差异:
- 益生菌类(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常温18℃下最长可保存 4小时,超过时限会导致活性菌死亡。
- 生物制剂及注射液(如胰岛素、干扰素):常温22℃以上仅能放置 2小时,高温会加速药物降解。
二、常温储存的温度风险
- 温度定义:
- 冷藏:药典建议为 2-8℃。
- 常温:我国定义为 10-30℃,但实际环境温度(如夏季高温或冬季低温)可能超出此范围。
- 风险后果:
- 温度过高或过低会导致药物成分分解、沉淀或结晶。
- 部分药物可能因温度波动产生有害物质。
三、储存建议
- 严格冷藏:需冷藏的药品应置于冰箱 2-8℃ 环境,避免贴壁存放(与冰箱壁留1-2cm空隙)。
- 使用前检查:若药物出现浑浊、变色、沉淀等异常,即使未超有效期也应停用。
- 特殊情况处理:
- 短途携带时,可用冰袋或保温袋临时保存。
- 若误将冷藏药品长期常温存放,建议咨询药师或更换新药。
四、补充说明
- 阴凉储存药品:若说明书中要求“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也需避免常温长期暴露。
- 冷冻药品:冷冻保存(≤0℃)的药品一旦解冻,不可再次冷冻使用。
综上,低温保存的药品应严格遵循储存条件,常温放置仅限特殊情况且需严格控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