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部门作为国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其权力来源及具体实施规则如下:
一、罚款权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明确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行为,可处以最高五万元罚款。
-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细化了对禁用渔具、捕捞方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条将罚款列为法定处罚种类之一,并规定可结合没收渔获物、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罚款的适用情形
渔政罚款需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 破坏性捕捞: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 违规作业:禁渔期/禁渔区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不达标的渔具;
- 船舶安全违规:如未配备救生设备、未标明船名等;
- 垂钓管理违规:休闲垂钓违反地方性管理规定(如特定区域禁止垂钓)。
三、罚款的程序要求
渔政部门实施罚款需遵循法定程序:
- 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等;
- 告知与申辩: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 裁量标准:
- 内陆水域与海洋罚款额度不同(如毒鱼在内陆从轻罚款200-3000元,海洋从轻500-1万元);
- 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可免罚。
四、例外与裁量规则
- 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可不予处罚。
- 从轻/从重处罚:
- 主动消除后果、配合调查可从轻;
- 一年内多次违法、逃避检查等需从重。
综上,渔政部门罚款权严格限定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且需结合违法情节、后果及程序要求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