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精神病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 年版)》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相关文件,以下是具体规定: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管理内容
- 患者信息管理: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 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4 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 6 级。
- 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对于病情不稳定患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患者,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等措施;病情稳定患者,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每次随访还需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 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职责分工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等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等,负责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定期调查、分析、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在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处置,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处置;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
保障措施
- 人员保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当地工作相适应、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及康复、心理治疗、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精防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医疗质管员、业务管理员、数据质控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适当数量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公卫医师专职或兼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确保其每年接受专业培训。
- 经费投入: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