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医保资金的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考核评价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结余留用适用范围 :
-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聚焦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预算管理 :
-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结余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结余留用资金。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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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基础指标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结余留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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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包括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非中选药品使用金额、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等。
- 资金拨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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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结余留用资金拨付比例,删除原有计算公式中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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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回款率修改为次月底回款率,确保考核指标的准确性。
- 使用范围 :
- 定点医疗机构在特定条件下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视作采购中选产品,享受结余留用政策。
- 政策协同 :
- 将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从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的统计范围中剔除,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国谈药品进院应用。
- 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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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对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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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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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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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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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科学管理和激励措施,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