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东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筹资标准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费;自2025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
- 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 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2025年底前,可按7%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也可按8.5%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2026年1月起,可按7%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划拨个人账户),也可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 住院报销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首次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在我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分别按95%、93%、88%支付,退休职工分别按97%、95%、90%支付。
- 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在我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相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报销合并使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 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等待遇政策:使用甲类药品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使用乙类药品和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5%后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纳入支付范围,对单价超过1000元的医用耗材纳入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个人先行自付10%后纳入政策范围内,其中,集采中选的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
- 异地就医待遇政策:“临时外出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按照市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 整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 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险统一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划拨。超过基本医保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95%;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000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80%;一个自然年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为80万元。对超过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照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
- 明确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下同)的,自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2025年底前,参保职工享受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居民医疗保险折算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自2026年1月1日起,具体缴费年限和补缴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
以上就是东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